臺北市私立光華幼兒園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辦法2025.8.1修正
一、臺北市私立光華幼兒園(以下簡稱本園)依教育部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」及「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
例」,為維護校園安全,保護個人隱私,保障人民權益,健全校園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管理,特制定本要。
二、本園為維護校園安全,如有設置監錄系統,指派專人(職員)負責管理、操作及維修。
三、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,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監錄系統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,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。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,依法追究行政或民、刑事責任。
(二)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,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,仍負保密義務。
(三)監錄系統應持續正常運作,不可無故中斷,所攝錄之資料應保存至少30日以上。
(四)監錄系統影音資料,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,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,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之。
四、調閱監錄系統資料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園內人員、幼兒監護人:本園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(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)及幼兒監護人,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,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
單(附錄1),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,向本園提出申請,並於3日內調閱,本園內人員僅得調閱,不得複製。
(二)公務機關:因執行職務之需要,得向本園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,必要時並得複製、利用,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、調閱目的、範圍及用途,本園
同意後函覆。
(三)遇有上述之情形,本園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,如無保存之必要時,得予以銷毀。
(四)調閱影音資料,應由本園派員陪同為之,並設專簿登記備查。
五、監錄系統調閱申請單及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一年。
六、監視錄影設備管理維護,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錄影設備(附錄2),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,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,應立即修復處理。
(二)管理單位應將監視錄影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。
(三)本園如有未善盡管理養護之責,得依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