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華幼兒園託藥及用藥措施指引 112 年 6 月訂
一、 依據: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11 條規定。
二、 目的: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,維護幼兒身體健康,提供更優質與安全的 幼兒園環境
三、 注意事項
(一) 託藥注意事項
1. 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 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 為之,且藥物請放置在孩子無法取
得之處。如:不代餵任何成 藥或「保健食品」以及任何侵入性藥劑(例如:塞劑)。
2. 幼兒於在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(擦)藥者,請家長於送幼兒 入園時,在寶寶日記填寫託藥表。家長未填具者園方不予餵藥,登記不清楚時,園方務必聯
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。
3. 請家長正確填寫託藥單,註明幼兒姓名、服藥日期、時間、及用藥方法,液體口服藥請自備量杯, 並請家長簽全名以及寫下聯絡電話。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
註欄說明。
4. 委託之藥量,請以當日收托時間所需用用藥份量為限,請一併附上標有醫療院所名稱、幼兒姓名及用法用量之藥袋或醫囑藥品單,(無就診醫
院藥袋或醫囑單.園方將無法代餵藥物)以防誤食藥物。如需冷藏者亦請特別註明。
5. 為維護幼兒用藥安全,教保服務機構僅協助用藥,有關藥物之 副作用及不適症狀,請家長事先請示醫師並明確轉告園方協助注意。
(二) 用藥注意事項
1. 本園教保員每次給藥前會三讀五對:
(1) 三讀:取出藥袋核對託藥單時;取出藥包或倒出糖漿時; 放回藥袋時
(2) 五對:藥物對、劑量對、時間對、方法對,及給對人細心 遵照此原則可避免給錯藥物
2. 護理及教保服務人員每人每次僅協助 1 位幼兒用藥,幼兒用藥 後,應詳細記載用藥內容、方式及時間,倘幼生用藥後發生不 良反應,應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
記載於託藥紀錄單。
(三) 託藥紀錄單請留存至少 6 個月。